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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修正第五條條文       地質法修正第5條條文於114年11月1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加強管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地點,爰增訂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以限制太陽光電業者於地質脆弱區域設置光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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