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修正部分條文 地方制度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1月21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地方民意代表性別保障名額規定;修正地方政府置副市長、副縣(市)長、副秘書長、主任秘書人數規定;明定民選地方首長依法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並於其復職或任期屆滿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予以補償;修正直轄市補助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規定等。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