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修正部分條文
公路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2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並增訂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將通用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增訂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之基準;明訂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得免於下地等。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擴大我國通用計程車數量,以滿足年長行動不便者等接送需求;降低交通事故帶來相關客運業者之財務衝擊,提供用路人更完整保障;強化管線機構對於維護公共安全意識,提升整體公路環境安全等。
本次修正重點: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並增訂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將通用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增訂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之基準;明訂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得免於下地等。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擴大我國通用計程車數量,以滿足年長行動不便者等接送需求;降低交通事故帶來相關客運業者之財務衝擊,提供用路人更完整保障;強化管線機構對於維護公共安全意識,提升整體公路環境安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