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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增訂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     公司法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9條條文於114年12月9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重點為明定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資訊網站公開公司參加講習情形,以提升勞動法令認知、保障勞工權益及強化制度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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