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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電業法修正第71條之1條文於114年12月9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海底電力電纜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的刑罰規範,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的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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