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修正第55條之1條文於114年12月9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明定供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明定供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