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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     自來水法修正第97條之1條文於114年12月9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拍賣、變賣,或專案報准後,採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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