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噪音管制法修正第2條、第26條及第28條條文於114年12月9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除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外,另為回應長期以來因機動車輛噪音引發之民怨與陳情案件,嚴重妨礙國民生活安寧,爰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並引進「吊扣牌照」此一非金錢之行政處罰手段。本法修正後,藉由加重違規成本,期能有效遏止車輛噪音污染,以積極維護國民享有安寧環境之權利。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