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條文於114年12月12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在退休所得替代率部分,本次增訂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在退休金調整機制部分,本次修正為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維繫退休教職員生活,善盡國家照顧義務,並留任優秀人才。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維繫退休教職員生活,善盡國家照顧義務,並留任優秀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