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技師法修正第11條及第42條條文於114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認定技師不能執行業務之方式:除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外,定明有客觀事實認技師不能執行業務而限制技師執業資格之認定方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機制;另增列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二、利害關係人不得直接報請技師懲戒: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技師懲戒之規定,並增設由相關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審核轉送機制,建立更為周妥之懲戒程序。
本法施行後,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利於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並優化現行技師懲戒機制,將更強化對技師專業之尊重與權益保障。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認定技師不能執行業務之方式:除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外,定明有客觀事實認技師不能執行業務而限制技師執業資格之認定方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機制;另增列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二、利害關係人不得直接報請技師懲戒: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技師懲戒之規定,並增設由相關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審核轉送機制,建立更為周妥之懲戒程序。
本法施行後,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利於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並優化現行技師懲戒機制,將更強化對技師專業之尊重與權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