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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修正第七十二條條文     電信管理法修正第72條條文於114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者,其犯罪用工具、船舶及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沒收。並得視個案情節拍賣、變賣,或專案報准後,採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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