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氣象法修正第21條之1條文於114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規範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本次修正重點為規範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