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增訂部分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條條文
船舶法增訂部分條文;並修正第72條、第82條及第100條條文於114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另配合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識別船舶於海上航行之相關資訊,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期能避免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之侵擾。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另配合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識別船舶於海上航行之相關資訊,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期能避免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之侵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