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之三條文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之3條文於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第2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另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該措施與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12條之5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3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並強化國會對國家財政及重大租稅政策的監督權,發揮立法權監督之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第2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另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該措施與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12條之5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3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並強化國會對國家財政及重大租稅政策的監督權,發揮立法權監督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