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五條條文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5條條文於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俾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並實現2050淨零排放。
本次修正重點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俾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並實現2050淨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