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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鐵路法增訂第67條之3及第68條之4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增訂鐵路機構於遭遇嚴重遲延時,應強制其立即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從現行每張車票處價格5倍至30倍罰鍰,提高至10倍至50倍;增訂鐵路機構未落實保護從業人員安全執行業務時之相關罰則,並得按次處罰;增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前開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若致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遭受鐵路行車嚴重延誤旅客之影響減至最低;可杜絕黃牛票,遏止以車票作為不正利益圖利;保障鐵路從業人員職場權益;維護鐵路從業人員人身安全與公共運輸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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