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31條之1、第86條及第90條條文於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罰鍰從新臺幣(下同)1,000元提高至1,200元;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罰鍰從600元提高至1,200元;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1/2;另車輛駕駛人經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進行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者,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提高機車駕駛人行駛時使用手機、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期間吸菸等違規行為之罰則;並可解決實務上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舉發之問題。
本次修正重點: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罰鍰從新臺幣(下同)1,000元提高至1,200元;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罰鍰從600元提高至1,200元;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1/2;另車輛駕駛人經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進行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者,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提高機車駕駛人行駛時使用手機、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期間吸菸等違規行為之罰則;並可解決實務上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舉發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