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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部分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2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原住民立法委員因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名額時,應辦理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當選人於當選名單公告前死亡,所遺缺額應辦理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應辦理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應辦理補選投票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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