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司法警察機關得將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帳戶、信用卡等列為警示;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
本次修法可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以及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之金融防詐措施。
本次修法可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以及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之金融防詐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