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修正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第29條、第66條及第69條條文於114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得開立專戶,供存入貸款本金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強化勞保紓困貸款者權益及確保基金債權;並修法明定政府撥補之金額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如遇有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支應保險給付支出時,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明確政府每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之依據,且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及每3年定期檢討財務機制。本法修法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確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讓勞工保險制度可穩健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