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第六十四條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第64條條文於115年1月13日經立法院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等),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4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本條施行後,放寬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年限,由3年延長為4年。
本條施行後,放寬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年限,由3年延長為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