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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第三條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第3條條文於115年1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將「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民國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軍眷住宅之定義規定,放寬期限為「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及新增「且有改建之必要」之要件。
    本次修正後可達到照顧原眷戶,保存眷村文化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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