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並修正第15條之1條文於115年1月2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原經核准進駐園區之事業,若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將事業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者,不受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亦得適用。旨在落實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原地方政府核准進駐業者,得維持原資格繼續經營,並使其繼承人或受贈人得排除公司組織之限制,以達產業永續發展之目的。
本次修正重點為原經核准進駐園區之事業,若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將事業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者,不受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亦得適用。旨在落實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原地方政府核准進駐業者,得維持原資格繼續經營,並使其繼承人或受贈人得排除公司組織之限制,以達產業永續發展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