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正部分條文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2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有關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確保批發市場營運具備長期穩定的土地權。
本次修正重點為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有關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確保批發市場營運具備長期穩定的土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