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 條文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9條之1;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6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6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與主管機關依規定按月共同提繳的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的2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的40%,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的60%。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農民,若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的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得依農退儲金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若符合相關規定,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50歲以下,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減輕農民經濟負擔,提升農民參與農退儲金制度的意願。
本次修正重點為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6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6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與主管機關依規定按月共同提繳的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的2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的40%,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的60%。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農民,若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的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得依農退儲金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若符合相關規定,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50歲以下,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減輕農民經濟負擔,提升農民參與農退儲金制度的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