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修正第六條條文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修正第6條條文於115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三讀通過。
鑑於修正前條文規定資位制人員及關務人員於118年9月15日後需留任原敘(審)定資位(官等)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不得陞遷,除影響相關人員權益外,單位用人彈性也深受影響,不利組織人力運用,本次修正爰刪除相關限制陞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關務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航港局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
上述修正後,將可兼顧交通資位制、關務與派用人員權益衡平,強化人才輪調及培育,發揮留才效果,以持續提升施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
鑑於修正前條文規定資位制人員及關務人員於118年9月15日後需留任原敘(審)定資位(官等)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不得陞遷,除影響相關人員權益外,單位用人彈性也深受影響,不利組織人力運用,本次修正爰刪除相關限制陞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關務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航港局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
上述修正後,將可兼顧交通資位制、關務與派用人員權益衡平,強化人才輪調及培育,發揮留才效果,以持續提升施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