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住宅法增訂第19條之1及第21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予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全國統一之社會住宅申請登記平臺;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評估社會住宅使用需求、劃設社會住宅所需用地;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公布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形態及屋齡區分之每坪租金價格資訊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