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部分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經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將衛廣事業及境外衛廣事業執照有效期,從6年延長至9年等。本法施行後,相關業者權益將更獲得保障。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經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將衛廣事業及境外衛廣事業執照有效期,從6年延長至9年等。本法施行後,相關業者權益將更獲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