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及第34條修正條文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於附隨組織的定義增訂「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並增訂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