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立法院組織法修正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法委員補助費用,包括公費助理工資及依勞動法令規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以及公費助理之專業加給、資深加給、年終工作獎金、在職進修費用、撫慰金等,並自立法院第12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