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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藥事法增訂第27條之3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近年新興傳染病威脅、地緣政治風險及全球供應鏈中斷等因素,使藥品供應穩定面臨嚴峻考驗;提升藥品供應韌性已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焦點。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掌握必要藥品供應情形: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二、強化穩定藥品供應措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並得採限制措施,限制藥品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或方式等。透過本次修法將有助於強化我國對於藥品供應穩定與韌性之因應,並完善藥事法規,保障民眾用藥權益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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