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修正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藥害救濟法修正第3條及第28條條文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合法藥物」之定義;增訂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得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考量其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亦為因應普遍性醫療需求事件,俾將之納入藥害救濟制度;其施行日期,配合藥事法第27條之3第1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透過本次修法,將有助於強化我國對於藥品供應穩定與韌性之因應,並完善藥事法規,保障民眾用藥權益與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