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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二十六條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26條條文於115年6月12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犯該條第1款至第6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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