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
虛擬資產服務法於115年6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
鑑於虛擬資產已發展成有別於傳統金融資產之新型態金融商品,且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亦形成有別於傳統金融機構之新型態金融服務事業,國際間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及相關服務應受特別金融監理之看法已成共識,歐盟、日本、韓國及香港等已陸續於近年將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業納管,以強化對虛擬資產交易人之保護。 為健全我國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新興科技之應用與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爰制定本法,相關重點包含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
鑑於虛擬資產已發展成有別於傳統金融資產之新型態金融商品,且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亦形成有別於傳統金融機構之新型態金融服務事業,國際間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及相關服務應受特別金融監理之看法已成共識,歐盟、日本、韓國及香港等已陸續於近年將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業納管,以強化對虛擬資產交易人之保護。 為健全我國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新興科技之應用與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爰制定本法,相關重點包含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