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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7月28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除提高毒駕、拒絕毒駕測試等行為之處罰外,並將毒駕者之駕駛執照由吊扣加重為吊銷,強化駕駛資格管制;對於因毒駕、拒測或施用毒品遭吊銷駕照者,於吊銷期間仍違規駕駛者,並加重無照駕駛處罰及沒入車輛,以提高違規成本及遏止再犯。另建立施用毒品者之預防性吊照及重新取得駕駛資格之管理機制,降低高風險駕駛人再次取得及濫用駕駛資格之可能。
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將使毒駕防制由事故發生後之事後處罰,進一步延伸至駕駛資格之事前預防及持續管理,有助於降低毒駕再犯及持續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風險,強化對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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