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條文
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及第44條之2條條文於115年8月4日經立法院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將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的間接投資持股上限,從原本的「絕對禁止」放寬至 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則不受1%限制。
本法修正施行後,適度鬆綁持股規定,政府基金(如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等)或公營事業因「單純財務獲利考量」,委託投信機構在公開市場所做的投資,應予排除或豁免,以避免業者因股票在公開市場遭政府基金等正當資金買進,就「被動違法」而遭裁罰之現象,減少行政與司法資源的浪費。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將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的間接投資持股上限,從原本的「絕對禁止」放寬至 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則不受1%限制。
本法修正施行後,適度鬆綁持股規定,政府基金(如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等)或公營事業因「單純財務獲利考量」,委託投信機構在公開市場所做的投資,應予排除或豁免,以避免業者因股票在公開市場遭政府基金等正當資金買進,就「被動違法」而遭裁罰之現象,減少行政與司法資源的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