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能源管理法增訂第6條之1條文:刪除第18條及第23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5年8月21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在確保企業營業祕密及個資下,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增訂新設或增設的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強化企業能源自給供應韌性,降低對公共電網的負荷及依賴。再者,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賦予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節能規定稽查。最後,加大罰則力道敦促廠商與用戶重視節能,透過提高罰鍰上限,以及新增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事項得公布違規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促使業者重視節能。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結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完善能源相關政策,並提升能源管理效能、讓節能規範落實。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在確保企業營業祕密及個資下,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增訂新設或增設的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強化企業能源自給供應韌性,降低對公共電網的負荷及依賴。再者,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賦予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節能規定稽查。最後,加大罰則力道敦促廠商與用戶重視節能,透過提高罰鍰上限,以及新增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事項得公布違規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促使業者重視節能。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結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完善能源相關政策,並提升能源管理效能、讓節能規範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