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所得稅法修正第17條及第126條條文於115年8月21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重點為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萬1千元增加為15萬1千5百元;此外,納稅義務人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萬5千元,加計免稅額15萬1千5百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萬1千5百元,第2名以上為37萬6千5百元,大幅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另,考量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均為社會安全制度,爰明定該等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萬4千元之限制。
本次修法重點為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萬1千元增加為15萬1千5百元;此外,納稅義務人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萬5千元,加計免稅額15萬1千5百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萬1千5百元,第2名以上為37萬6千5百元,大幅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另,考量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均為社會安全制度,爰明定該等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萬4千元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