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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 大學法第35條條文於115年8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增訂就讀大學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5等分最低20%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免納學費(未具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之)。所需經費由大學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具體補助條件、額度及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將「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納入就學貸款項目,明定政府提供「還款協助措施」,減輕學貸還款壓力。透過本次修法,將有助於減輕經濟不利處境學生之學費負擔,降低家庭經濟因素對高等教育就學機會之影響,並透過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各校,建立較為穩定之學費支持機制,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及社會公平。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