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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5年8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共計修正9條條文、增訂2條條文。修法重點包括:一、強化醫療安全:將保障對象由醫事人員擴大至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並要求機構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二、加重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害醫療業務之刑責,並將公然侮辱納入處罰。三、強化病人隱私保障:禁止偷拍、竊錄及散布病人醫療、疾病及身體隱私資訊。四、健全醫療法人治理:完善社員、董事及盈餘分配管理機制,並規定提撥盈餘回饋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醫療品質。五、規範醫療廣告:明定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六、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員因政府推動醫療政策所獲得之補貼、補助、津貼及獎勵金,10年內免納所得稅。七、完善醫事鑑定:允許醫事審議委員會以委員會名義出具司法鑑定報告。本法修正後,透過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將建構更安全、專業、公平且永續之醫療環境。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