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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修正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修正第2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於115年8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明確該部業務分工,在該部掌理事項部分,將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監理以外業務與長期照顧(護)業務移撥次級機關;並明定婦女權益保障、婦女福利服務、社會參與業務;另為強化對兒少、高齡與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在次級機關部分,增設「兒少及家庭支持署」與「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之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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