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於115年8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設置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之行政法人組織,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設有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與監事3人至5人,分別負責重大政策審議與財務監督;另置專任執行長1人,負責該中心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該中心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及其他收入;為保留組織彈性,得自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控稽核等規章,依章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並由監督機關辦理該中心績效評鑑。
本條例制定施行後,將以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組織,即時因應醫療科技評估及量能需求,期能促進國家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推動醫療科技評估,落實具實證基礎之醫療給付及健康政策。
本次設置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之行政法人組織,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設有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與監事3人至5人,分別負責重大政策審議與財務監督;另置專任執行長1人,負責該中心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該中心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及其他收入;為保留組織彈性,得自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控稽核等規章,依章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並由監督機關辦理該中心績效評鑑。
本條例制定施行後,將以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組織,即時因應醫療科技評估及量能需求,期能促進國家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推動醫療科技評估,落實具實證基礎之醫療給付及健康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