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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於115年8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設置國家中醫研究院之行政法人組織,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設有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與監事3人,分別負責重大政策審議與財務監督;另置院長1人,負責該院營運與管理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中醫研究教學附設醫療機構;附設之醫療機構置負責人1人,負責醫療機構之管理。該中心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及其他收入;為保留組織彈性,得自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內控稽核等規章,依章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並由監督機關辦理該院績效評鑑。
本條例制定施行後,將以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組織,加速推動國家中醫發展,促進中醫臨床精準治療研究,提升中醫藥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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