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衛生福利部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組織法
衛生福利部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組織法於115年8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置署長1人(署長之任用以常務職務者為優先)、副署長2人、主任秘書1人;其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該署主要掌理有關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新法期能以專責機關整合高齡照顧與社會支持,完善照顧服務連續性與可近性。
「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置署長1人(署長之任用以常務職務者為優先)、副署長2人、主任秘書1人;其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該署主要掌理有關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新法期能以專責機關整合高齡照顧與社會支持,完善照顧服務連續性與可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