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第19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第72條條文;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著重於協助新創事業發展,可獲得長期資金挹注,以及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以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政策。
1. 放寬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使新創獲得創投較長投資期。另為配合實務上控股架構的多樣性,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外國公司的認定,調整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增加創投的投資彈性(第23條之1)。
2. 將適用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之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5年放寬至8年(第23條之2)。
本次修法著重於協助新創事業發展,可獲得長期資金挹注,以及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以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政策。
1. 放寬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使新創獲得創投較長投資期。另為配合實務上控股架構的多樣性,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外國公司的認定,調整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增加創投的投資彈性(第23條之1)。
2. 將適用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之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5年放寬至8年(第23條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