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教師法修正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於115年4月1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主要係針對教師停聘期間待遇發給制度優化與衡平。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教師之待遇包括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基於教師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工作給予之加給,與本薪(年功薪)同屬教師固定支領之薪資。經審酌制度衡平性與合理性,爰增訂教師於暫時停聘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應一併補發學術研究加給,以兼顧教師權益保障。
本法修正後,有助於確保教師於停聘期間之生活保障,並同時兼顧校園安全及教師專業尊嚴。
本法修正後,有助於確保教師於停聘期間之生活保障,並同時兼顧校園安全及教師專業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