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未提出籌措財源之配套;惟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未臻細膩完善,容有精進空間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1及財政紀律法第6條第2項2規定揭櫫,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法案,應詳實提出具體之財源規劃,並確保其可行及有效性。惟檢視財政部公布104年至107年底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未提出籌措財源之配套;且前揭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容有精進空間。經查:
(一)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須另行籌措財源
檢視財政部公布104年至107年底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經評估採最終收入損失法,預估稅收為淨效益,而無另行籌措財源者占最大宗;預估有稅收損失,惟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另行籌措財源者次之;另稅損有限且具有公益性質或環境效益,而無另行籌措財源者、無稅損者、預估有稅損,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預算支應者等僅零星個案,惟多無提出籌妥替代財源之配套(詳附表1)。
(二)租稅減免之投資誘發效果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容有精進空間
1.尚乏客觀衡量標準,亦未評估排擠效果
(1)稅式支出誘發新增投資額之同時,亦可能導致資源重分配,進而產生排擠效果3,若有排擠效果,各項估算將受影響,應詳加分析之。
(2)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稅式報告估計研發支出改為二擇一方案後,將可帶動企業研發經費成長,惟其成長率尚乏客觀衡量標準4,亦未評估排擠效果。
2.未考量總體經濟變數之相互關聯影響
(1)影響總體經濟之變數繁多且交互影響,因此總體計量模型需要將其複雜相關性,藉由聯立方程式之設定進行估計或預測。依據相關文獻及經濟理論,稅式支出對整體經濟之影響,主要透過一般均衡或總體計量模型與投入產出之產業關聯,分析其對總體經濟變數之傳遞與連結,並據以推算出稅收影響數5,且若有不確定因素,則必須進行敏感性分析,以增其可信度。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之稅式報告估計中小企業之研發支出抵減誘發之「新增中小企業研發經費」,係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實施後之中小企業研發支出-(上年度中小企業研發支出*平均年成長率),卻未考量總體經濟變數間之相互關聯影響,細膩及嚴謹度稍嫌不足。
3.估算方式不一: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係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建構之總體模型推算投資誘發效果;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主要參考 2014年日本中小企業投資促進税制擴充計畫作為整體產業之投資誘發效果;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則係以實施後之研發支出金額-(上年度中小企業研發支出*平均年成長率),再估算其投資誘發效果,顯示對於租稅減免之投資誘發效果,估算方式並不一,尚乏一致之評估模式或準則可供依循。
綜上,依財政部公布104年至107年底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查悉,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須另行籌措財源;惟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或乏客觀衡量標準、或估算方式不一,未臻細膩完善,恐招致外界對其是否規避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訾議6,允宜建立一套可供遵循參考之經濟模型及作業規範,俾使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稅式支出評估有一致性之規範可供依循。
(分機:8651 黃朝琴)
附表1:稅式支出之稅損估算及籌措財源態樣一覽表
籌措財源態樣
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名稱
採最終收入損失法,預估稅收為淨效益者,而無另行籌措財源
汽機車汰舊換新暨中古車出口、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電影法第7條、博物館法第17條第3項、APEC環境商品關稅調降(風力發電機組等4項)、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19條之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APEC環境商品關稅調降(輪機發電機組等2項)、停徵上市及上櫃債券ETF證券交易稅、續行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調降現股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範圍、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106~110 年)、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 (106.11.22修正條文)、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 (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 (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 (106.11.22修正條文) 、1~2期柴油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海關進口稅則-蠶絲及絲紗進口免關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07.2.7)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預估有稅收損失,惟採「等額支出法」,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另行籌措財源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減免關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稅式支出評估、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減免關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增修、「住宅法」修正案、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法。
預估有稅損,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預算內支應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基層員工加薪費用加成減除。
稅損有限,且具有公益性質或環境效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第2項、海關進口稅則-棕櫚仁殼免關稅。
無稅損者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4條。
※註:1.資料來源,前揭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