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7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107年度國內從事非典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已達81.4萬人,占全體就業人口之7.13%,人數及占比同創歷史新高紀錄。爰為規範各機關妥適進(運)用該等人力,政府除訂有相關規定以資依循外,人事行政總處並於歷次辦理員額評鑑業務均將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納入通案指標,以督促機關遵守法令。然查:
(一)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辦理業務之相關法令規範
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行政院97年1月10日訂頒,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臨時人員辦理業務應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2.「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99年8月27日訂頒,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 第3點亦規範派遣勞工辦理之業務範圍應限於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等行政服務工作及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
3.勞動部復於105年2月4日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下簡稱承攬參考原則),明確規範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人力時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所派駐之勞工,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據以給付價金。
(二)部分機關基於機關特性或業務性質,運用較多非典型人力協助處理非核心業務,尚符相關規定
依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至107年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教育部1萬8,799人、衛生福利部1萬2,510人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08人分居前3名;勞動派遣方面,則以農委會、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及財政部等部會運用派遣人員較多,均各達數百人至千人以上(詳附表1,隨契約執行狀況,人數時有變動)。
據該總處說明表示,教育部、衛福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3部會進用臨時人員較多,主要係因所轄公立醫院之屬性與一般公務機關不同,基於兼顧提升行政效率及提供公共服務二者目的,確實有建立彈性用人之需;爰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得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基準」等規定,按實際業務所需進用契僱醫事人力,並由其醫療作業基金自行提撥一定比率支應該項人力支出,多為協助處理院內資料整理及水電機電維護等行政庶務工作,尚不涉及醫療行為。除公立醫院外,一般行政機關進用臨時人員較多者,則有行政院農委會所屬各試驗改良機構為因應部分研究計畫所需,亦常進用特定領域專業人員協助有關農作物、動物試驗及資源調查等工作;以及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每年配合報稅期間之大宗稅務資料處理建檔工作,亦常態性以契約方式進用大量臨時人員協助。該等非典型工作者通常於專案計畫或特定業務結束後即不再進用,尚符合前開臨時人員要點第3點規定。
(三)部分機關經查有運用非典型人員於涉及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允宜持續檢討並調整人力運用類型
依審計部「107年調查各級政府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情形」報告,指出部分機關經查有不當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缺失,並函請行政院督促應予確實研謀改善。茲擇要說明如下: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或派駐勞工有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例如直接辦理失業認定之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應屬正式人力辦理之常任業務。據函復理由及辦理情形,略以:「為強化該署業務與人力配置契合度,行政院於衡酌其業務成長情形,於107年7月間核增該署職員員額22人,以充實督導失業認定業務所需正式人力;至未直接辦理失業認定工作,而係處理申請受理、諮詢及書表確認等屬協助性質之前置工作,未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惟尚須由機關指揮監督業務之派遣人力,促請依零派遣計畫檢討自108年起分年改以機關自僱人員方式辦理,或釐清屬無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則改以運用勞務承攬等措施辦理。」
2.法務部所屬地方檢察署:按法務部訂頒「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明定,採尿人員辦理毒品犯尿液採集、計量、測溫、保管、封緘、送驗、檢驗結果報告登載等相關事務,應受觀護人之指揮監督。惟根據審計部實地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所屬部分地方檢察署有以承攬派駐勞工辦理是項涉及公權力業務之不當情事,應予檢討改善。據該部函復理由及辦理情形,略以:「將協助檢討釐清上開業務性質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倘屬不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始能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並遵守承攬參考原則相關規定。」
(四)各界對派遣勞工專法尚意見分歧,允宜先行訂定細部注意事項並依時程完備法制化,以防堵「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
各機關進用非典型人力,其中勞動派遣因涉及「派遣單位」、「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三方關係,具有「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性,現行勞動法令尚無法完整規範勞動派遣所衍生相關問題,爰勞動部於103年完成「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審查、蔡總統於105年競選總統提出訂定「派遣勞工專法」及「部分工時勞工保護」等相關立法保障非典型勞動之政見,107年7月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宣示110年達成「派遣歸零」目標,108年5月15日完成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條文修正及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惟據勞動部表示,迄今因各界對「派遣勞工專法」之規範內容尚意見分歧,致遲遲無法完成立法,將賡續與各界溝通朝向訂定「派遣勞工保護專法」之長期目標努力。又觀之行政院宣示漸進實施「派遣歸零」政策後,各機關雖有逐步減少進用派遣人員,惟勞務層層外包情形仍未減。據統計,截至107年底止,行政院所屬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及派遣勞工人數分別為4萬3,622人及7,522人,前者為後者5倍之多,致外界不斷質疑派遣歸零實際上已遁入承攬型態。簡言之,部分機關可能為規避超過派遣人數上限而將派遣契約包裝為承攬契約,原派遣工則轉為更無保障之勞務承攬,導致勞動權益反而更加惡化情事。例如108年5月媒體報導,教育部主管之國立政治大學校內外包清潔人員於該校內皆從事長期性工作並受學校指揮監督,卻以勞務承攬契約招標,形同「假承攬、真派遣」,並爆發多起勞資爭議,事由包括承攬資方積欠清潔工加班費及特休假、要求清潔人員簽署自願離職書等。另106年間台中榮總院內勞務承攬人員亦因無法獲得年資與特休假累計而引爆勞資糾紛,當時台中市勞工局並認定該院涉有「假承攬、真派遣」,因該等人員雖係從事醫療體系非核心業務,惟實質上受有醫院(公部門)之「指揮監督」。勞基法之主管機關勞動部回應表示,對於該等「偽裝承攬」問題,日後將研議訂定相關注意事項以為執行準據,避免雇主規避應有責任,凸顯現有規範未臻完備。
綜上,中央政府部分機關近年運用非典型人力尚存若干缺失,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列管該等機關之後續改進情形及時程,加強輔導其人力運用妥適性;另於派遣歸零政策實施時期,勞基法之主管機關勞動部除應加強執行勞動檢查,短期目標允宜儘速訂定細部注意事項,以防堵「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並賡續朝訂定「派遣勞工保護專法」之長期目標努力,逐步健全國內非典型就業環境,以杜絕外界對公部門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批評與質疑。
附表1:至107年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情形
單位:人
機關名稱
臨時人員
派遣勞工
勞務承攬
行政院
11
12
34
內政部
81
260
1,496
外交部(含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54
78
217
國防部
0
0
19
財政部
1,024
320
1,422
教育部
18,799
704
5,792
法務部
43
695
756
經濟部
50
207
8,610
交通部
1,065
271
10,051
衛生福利部
12,510
856
3,056
文化部
246
300
913
勞動部
526
749
1,833
科技部
13
139
208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
0
157
僑務委員會
0
0
26
中央銀行
0
37
98
行政院主計總處
18
6
3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0
0
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23
0
100
海洋委員會
0
0
32
國立故宮博物院
189
0
284
大陸委員會
21
0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36
7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708
0
6,79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0
258
1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558
2,579
997
公平交易委員會
0
0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0
13
26
原住民族委員會
0
2
201
客家委員會
4
0
179
中央選舉委員會
5
0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8
0
46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3
0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0
0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0
0
14
臺灣省政府
0
0
0
臺灣省諮議會
0
0
6
福建省政府
0
0
0
合計
44,193
7,522
43,622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
(分機:1919卓庭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