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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介紹 (一)依據
1.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
   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
3.另依慣例,委員會得辦理考察活動。

(二)職掌
1.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分配提報院會決
定:

   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
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2.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總預算案分配本會審查如下:
(1)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案。
(2)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3)行政院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