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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億海資館計畫 地方憂喊卡 刊載者:傅崐萁委員 刊載日期:2023/10/26 2023-10-26 ╱更生日報 ╱第2版 ╱花蓮要聞 ╱田德財
建設經費未匡列、土地變更作業程序冗長 縣府盼中央全力支持

記者田德財╱報導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斥資卅二點九億元籌設的「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資源博物館」, 據官員透露,因中央經費未匡列、土地變更作業程序冗長及不確定性等因素,憂心計畫可能無限期延後或喊卡。

立委傅崐萁國會辦公室二十五日表示,本案港務公司董事會一一一年九月通過同意無償撥用航港局經管共五點二公頃土地;原規劃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辦理迅行變更。內政部於一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函請港務公司確認前揭變更是否確為「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建設」及「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必要」 ,迄今尚未有明確回復。國海院將持續關注都市計畫變更辦理情形,並依海委會指示研議興建及營運海資館可行性方案。

用地取得分析 困難重重

官員說,「海資館」是中央規劃的建設,經費全部由中央負擔, 面積七點四公頃, 其中花蓮縣政府僅有二點二公公頃縣有地,其餘土地為花蓮港務分公司所有,花蓮縣政府樂觀其成並全力配合,但迄目前對於經費的匡列毫無訊息,也未聞前瞻計畫匡列挹注。另外,用地取得分析,也困難重重。

一○八年期末規劃報告出爐,對於用地取得方式研析,用地取得方式研析:一、本案基地為乙種工業用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適用「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依規定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二一○。且為限建管制範圍,及第一級航空噪音管制區。

二、依上述土管規則,工業區內之建築基地,應作視覺景觀分析,擬定景觀設施計畫,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三、本案基地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20 條辦理(乙種工業用地規定)。依18-20 條規定,乙種工業用地原則上無法設置博物館類建築。

四、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 18-20 條之限制。因此本案基地應要朝第二十二條方向辦理。

縣府與港務公司合作推動

花蓮縣政府去年三月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MOU ,「共同推動花蓮港區土地活化與觀光發展合作備忘錄」,雙方要推動花東港區遊憩觀光產業、共同拓展海洋文化,並就「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資源博物館」選址花蓮港東工地,興建期為七年。

去年五月廿四日召開推動「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花蓮港區港埠用地)為港埠旅遊事業專用區、港埠遊憩事業專用區」第一次溝通平台會議,就變更範圍與協處海洋資源博物館用地取得高度共識,港務公司據以提出都市計畫變更草案。

去年十二月八日起已陸續完成啟動會議與二次工作會議,共同對於該區域之交通改善、觀光發展合作等交換意見,後續針對各自推動的計畫建設加強橫向溝通聯繫,以創共榮發展新局。

推動港區都市計畫變更